1、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的油桶吊钳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制度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油桶吊钳应建立台账,进行编号管理。
2、日常使用人员对油桶吊钳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由影响稳定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3、使用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按油桶吊钳稳定技术要求,对其作出评价,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制造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按油桶吊钳稳定技术要求,利用仪器进行彻底检查,对其作出稳定评价。检验记录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5、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无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2)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3)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4)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吊耳、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开式齿轮、滚子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5)吊索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