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类吊具主要包括:钢板吊钳、钢丝绳吊索具、链条吊索具、吊钩、卸扣、大钳、磁性吊索等。合成纤维主要包括:棉纤维、聚酯纤维、丙纶纤维、高强高聚乙烯纤维等作绳索和吊具的材料。
1、吊具。
(1)必须采购人员,按照标准生产、检验、持证及维修、保养说明。
(2)将额定起重能力、生产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识在产品表面位置。
(3)承保人提供的起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本程序的要求。
(4)各部门应提交需求和数据技术部门和工艺部门如果需要白手起家的吊具和由于生产需求,船桅和吊吊具只能由技术部门批准后,仅能用于测试后投入使用。在使用前,不得将其记录。
2、使用新吊具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手册,并认真执行,遵守吊装作业的使用规程。
3、吊具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吊具及吊具各功能是否正常、完好,方可投入使用;如有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吊运前,需确认设置在重物上的吊索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吊运前绑扎是否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吊装物、吊索、绑带,必要时在吊装物、吊索、绑带之间加装防护垫。吊索和起钻应适合起吊物品的类型、环境条件和具体要求。
4、环境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的吊具档案,每三个月对使用中的吊具进行一次定期专项检查,并在检查清单的运行中标注检查时间。吊具未作标记的,视为非法吊具。环境部门有权停止使用非法作业。
5、吊具上应注明吊具的规格和管理部门。本办法由环境部门统一规定,并由本部门自行制定。吊索应有显著的吨位标志,不得超过负荷。使用吊索时必须使负载平衡。
6、起吊装置的吊环应悬挂在吊钩的有效受力部位上使用。起重设备不得打结,不得绕着吊钩使用。确认所有吊耳和吊索是否到位。
7、未经允许,起重设备均应严格焊接。严禁擅自改装起重设备。当从-10℃环境中回收的吊具与周围环境温度相差20℃时,吊具应放置两天后使用。
8、吊具各支之间的夹角一般为60-90°,不得超过120°。吊具不允许直接装载。